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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培训讲座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3-15 [来源]: [浏览次数]:

现为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支部书记,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金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华市青联委员、婺城区青联常委,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金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金华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金华市司法局立法咨询专家、浙江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实务导师、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等职。


一、民法典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

二、《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指的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消费争议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

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以后,依法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工作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的职责,其第1款第4项规定: 消协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 ,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为了规范我国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2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自2014315日起施行。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